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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浏览次数:178作者: 池州市招商局   发布时间:2015-08-20 09:00

 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 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,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九华山风景区、开发区、站前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《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业经2015年6月8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2015年7月2日

 

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 

第一条  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更好地引导产业转型升级,鼓励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(以下简称基金)。为确保基金管理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,是指市委、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工业、旅游、农业、商贸、科技、文化、金融、建筑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奖励、补助、贴息及股权投资等各类财政资金。

第三条  基金按“政府设立、第三方运作、部门监管”的模式运行。

 

第二章  基金的设立

 

第四条  成立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基金公司),由基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管理基金。

第五条  市财政部门在整合扶持各产业发展资金的基础上,单独设立该项基金,列入政府预算,于每年年初将该项基金拨到基金公司,并向社会公开。各县区政府、管委会相应设立配套基金。

第六条  基金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的申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和拨付工作,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
 

第三章  基金的运作

 

第七条  涉及奖励、补助、贴息等项目,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发基金申报通知,启动基金申报工作,同时抄送基金公司。通知中要明确基金申报条件、申报流程和申报要求。

第八条  企业根据基金申报通知,向基金公司递交申请;需要通过县区汇总的,由基金公司派员到县区集中受理。

第九条  基金实行必要的第三方评审。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各项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库。评审时临时从专家库中摇号抽取5-7人组成专家评审组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,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。

第十条  公示期间,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抽查,抽查比例不低于20%。采取摇号的抽查办法,确定抽查的企业和项目,并将抽查结果报市政府。

第十一条  公示无异议后,基金公司将基金申报评审、公示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。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同意后,基金公司办理拨款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 涉及股权投资项目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。国有参股基金的管理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。

第十三条  基金公司制定具体操作、评审及专家库建立等制度,确保基金高效安全运行和基金管理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
 

第四章  监督检查

 

第十四条  成立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,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,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、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,市发展改革、经信、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。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基金公司关于基金申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、拨款及制度建立等情况的汇报,研究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,提出基金管理运作的改进意见和措施。

第十五条  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、审计等部门,对基金的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基金运作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。

第十六条  市审计部门要开展基金专项审计,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。

第十七条  市财政部门负责于每年年初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基金公司,对市委、市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开展绩效评价,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八条 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。对弄虚作假,骗取、转移和挪用基金的企业,一经发现,依法追回基金,并列入企业失信名单,在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奖补政策;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五章  附 则

 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